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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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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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房能买吗?有法律风险吗 |
发布时间:2022-03-08 22:07 |
当然是有! 《但莉、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1)最高法民终869号】
争议焦点
工程款的债权受让人可否通过以房抵债享有房产的物权期待权?
但莉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能优于达州银行万源支行金钱之债。案涉房屋登记在宜昌万佳公司名下,但莉虽然占有使用该房屋,但民事法律行为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故其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莉主张其与宜昌万佳公司形成房屋买卖关系,其取得对宜昌万佳公司的债权来源于亚泰公司对宜昌万佳公司的工程款债权,大部分房款通过其对宜昌万佳公司的债权予以抵销完成支付,然而,这一过程本质上仍为以房抵债的实现方式,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亚泰公司享有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退而言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保障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而设,也不能将其转让。因此,但莉对宜昌万佳公司享有的权利仍为普通债权。进而,宜昌万佳公司将案涉房屋抵债给但莉,在该房屋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形下,但莉对房屋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其权利也不能优于达州银行万源支行金钱之债。
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已经备案登记,但是该备案登记并不属于预告登记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力。因此,但莉主张其系案涉房屋实际购房者,享有排除达州银行万源支行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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