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之,裁判思维过程属于信息加工和问题解决的过程,该过程是直觉、逻辑、价值观等多因素综合的产物。
“代持股权是否值钱、目标公司经营发展”是原告必须关心的两个要点。
代持股权值钱、目标公司经营好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一般不愿意退出,一般会要求将显名股东将代持股份转给隐名股东。需要直接起诉显名股东(被告),同时将目标公司列为第三人。
针对显名股东诉讼请求是将代持股份转移给原告,并办理工商登记。因为工商登记需要目标公司配合,所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除非能够证明其他股东此前认可隐名股东身份 ,否则需要过半数以上股东(显名股东除外)同意才能办理工商登记。
如果不能得到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会出现法院判决原告是目标公司股东,但无法办理工商登记。
2. 代持股权不值钱
如果目标公司经营不善,或者隐名股东根本不想继续掺和,则可以考虑拿钱走人。可是,显名股东和其他股东一般都不愿意出钱买。隐名股东此时很尴尬,既不享有股东身份,甚至被完全排斥,也没法把出资款拿回来。对显名股东卡着脖子,无法进退。
强烈建议去法院起诉维权,只能起诉才能维权。
收集证据证明显名股东的根本违约,导致隐名股东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例如知情权、决策权等。
在证据收集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代持协议,并要求显名股东返还收到的出资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支付利息。很多地区,不仅有成功司法判例,甚至有高院出具规定支持该解决路径。
综上:在股权代持中,请记住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并注意收集证据证明显名股东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