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准许民诉原告在二审撤回一审起诉? 过去,我国法律对是否准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撤回原审起诉,准确地说并没有明文规定。从条文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对狭义的撤诉,包括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和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上诉作出了规定,而忽略了原告能否在二审撤回一审起诉的规定,使理论与实务上对这一问题产生分歧。《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看起来是关于二审撤诉的规定,但这里的“诉”是指一审的“诉”(起诉)还是二审的“诉”(上诉)则显得非常模糊,使问题显得更加复杂。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起着指导性作用的观点是:撤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其起诉和上诉的诉讼权利,但撤回起诉只能存在于一审诉讼程序,撤回上诉也只能存在于二审诉讼程序。一审判决的宣判标志着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结束,此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就此终止。如果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则上诉人享有撤回上诉的权利,而不能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基于此,许多法官对《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后半段的理解是:“双方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后,明确表示愿意在一方或双方翻悔,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执行第一审判决,因此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尊重当事人依法处分诉权的决定,裁定准许撤诉。”即该意见是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的“诉”理解为“上诉”,而非一审中的“起诉”。因此,单单从《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之规定仍然不能判断出是否允许民事诉讼原告在二审撤回起诉。从我国旧的民事诉讼法律的其他规定可间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旧的民事诉讼法不允许原告在二审撤回原审起诉。 现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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