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作为一种保全措施,具有限制被查封人处分权的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被查封的当事人其后所为的任何处分行为均构成无权处分,原则上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但查封裁定生效后,并不当然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除非已经完成了查封公示。就不动产查封的公示方法而言,原则上应当通过办理查封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在不动产本身并未登记产权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张贴封条、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因此,查封裁定生效但未完成查封公示,被查封人处分被查封财产,构成善意取得的,相对人仍可依法取得物权,从而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但查封裁定的生效又具有特殊性。基于控制财产的制度目的,查封裁定的生效无需以送达全部当事人为必要,送达被查封人,即对其生效,限制了其处分财产的权利;送达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就负有了查封登记的责任,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查封裁定的生效并不意味着查封措施的完成,完整的查封措施分为查封裁定的生效与执行两个阶段。动产查封的执行以扣押为原则,不动产查封的执行则需要采取查封登记、张贴封条或者公告等公示性措施。只有查封裁定得到执行,才能实现查封控制查封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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