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李鹰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9181922333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9181922333
首页
通知公告:  1、李鹰律师应邀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作专题讲座   2、李鹰律师被聘为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3、李鹰律师参加四川省律师协会“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评选走访活动   4、李鹰律师应邀参加亚太国际仲裁院西南服务中心(四川)启动仪式 
手  机:19181922333
邮  箱:645593938@qq.com
执业证号:15101201110328068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0层 2001号至2005号
专长领域
知识产权 房屋土地 公司企业
刑事辩护 涉毒犯罪 消费竞争
金融票据

 

李鹰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如何写?
作者:李鹰   时间:2015-03-02 22:11   点击量:446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如何写?

平时我们各个单位在向各级人民法院开具证明材料的时候,往往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有些单位写某某公民从xxxx日起至今一直连续居住在本单位,而至今的时间往往是证明材料的落款时间,殊不知,某某公民在开证明材料前几个月已经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了,证明材料的内容严重与事实不符。第二种是,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往往没有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而只是在证明材料上面加盖了单位的公章或者印章。这样不便于人民法院法官核实材料的真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12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24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我们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要求来制作单位的证明材料。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李鹰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5101201110328068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0层 2001号至2005号  手机:19181922333 您是该网站第113678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