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汽车购买指标具有使用价值 目前北京市购买小客车摇号每期中签率已经远低于1%,中签基本类似中大奖。牌照在小汽车限购后实际上是稀缺资源,蕴含有较大的利益,未能取得此牌照者需要在市场上租赁一个牌照才能开车上路,且不论这一变通做法之合法性,但牌照之经济价值体现无疑,故应当认为是一种财产性权益。 二、司法拍卖中亦含有牌照价值 在司法拍卖中,北京市的拍卖是“带号”的,即通过司法拍卖手段购买车辆,不受指标的限制,具体而言,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因此,带照拍卖车辆的价格上浮至政府规定的上限还供不应求,应当说购车指标的经济价值已经日益凸显。在司法裁判中,对此视而不见,仅对小汽车本身的价值进行分割,显然是不妥当的。 三、夫妻双方竞价时亦体现牌照价值 购车指标虽然不能在市场上交易,不能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但即使在委托评估时,鉴定单位以牌照无法评估为由,仅评估汽车的物的成交价,如果法庭根据双方意愿组织竞价的话,当事人很有可能愿意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继续竞价,这种竞价即能体现出牌照的价值。 故笔者认为,牌照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性权益,因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该类权益可以归结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其他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购车指标并不具有所谓类似“人身属性”,摇号获得的构成指标虽然系个人依据本人获得的驾驶资格及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获得,但该种许可在继承、离婚纠纷中可以与本人分离,也可以被法院司法拍卖,这一点在相关规定中已经有所体现。因此,认为摇号获得的购车指标有类似“人身属性”而不应分割的观点,缺乏实证法基础。 从实际处理方式上看,我们也只是通过酌定补偿数额的方式来适当体现牌照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既非对其明码标价,亦非违反限购政策而直接处理牌照,故在离婚时适当补偿的处理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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