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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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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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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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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其对于子女的大额金钱资助属于借贷
发布时间:2022-11-13 21:46

在当前高房价、高消费的社会大背景下,父母在子女购房及日常生活中给予金钱资助已近乎常态。有人说,现在子女的收入跟高房价、高物价的现实并不匹配,父母出钱给子女提供资助天经地义,这肯定是赠与;有人却说,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将钱赠与子女,父母的出资应该看作父母借给子女使用的,如果把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出钱维持子女消费水平看作理所当然,那“啃老族”将会越来越多。站在法律角度看,这种资助到底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还是认定为父母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呢?
《民法典》条文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理由如下:(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谨慎认定,对赠与合同的认定应高于一般事实的“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需排除合理怀疑,张某、李某对赠与的意思明确表示否认,因此案件所涉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2、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不宜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父母对成年子女给予资助并非父母应当负担的法律义务。除明确表示赠与以外,父母对子女提供出资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给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法官说法
1.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要件:其一,赠与人处分的必须是自己有处分权利的财产;其二,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受赠人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通过其行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2.日常生活中,情侣、亲属等基于密切关系,之间的财物往来可能较为频繁,而财物往来的原因也较为复杂。在行为发生之时或者行为发生后,建议就往来财物的性质进行沟通并留存证据,可以在日后发生纠纷时能够厘清法律关系,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子女成年后,父母已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资助的责任与义务,“啃老”绝非法律所倡导,亦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不可“道德绑架”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