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电话号码: |
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Q Q号码: |
582943534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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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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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当庭拍照、复印民事案件庭审笔录 |
发布时间:2022-11-26 21:3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阅并复制案件材料。
允许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印,有利于强化庭审规范化。庭审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关键,是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必经阶段,也是诉讼活动中的中心环节。通过当事人拍照或者复印庭审笔录,可以进一步将庭审至于阳光之下,推进庭审公开,倒逼法官进一步建立健全庭审行为规范,严格开庭、调查、辩论等工作标准,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庭审公正、高效、有序运行,有利于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庭审规范化
拍照或复印庭审笔录具备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综上,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案件,庭审笔录只是审理过程的记录,不存在泄密的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庭拍照、复印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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