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准予王佳与陈一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王佳70%、陈一30%的比例进行分配,判决1号房、1号车归陈一所有,2号房、3号房、2号车归王佳所有,陈一另外向王佳补偿675万元;
3、陈一向王佳支付2万元过错损害赔偿金;
是否达到离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条款同时规定了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法定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已经达到了离婚条件,
是否应该支付王佳离婚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本案中,陈一与案外人李冰长期保持婚外情且存在婚外生子情形是导致陈一与王佳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陈一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之规定,王佳有权要求陈一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