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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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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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43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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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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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怎么办? |
发布时间:2023-02-12 22:37 |
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债务的情况下,虽然股东认缴出资时间未届满,在此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股东应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均明确了股东应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义务,《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亦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缴纳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
(2020)青民终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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