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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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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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丈夫有扶养义务? |
发布时间:2023-05-27 20:51 |
相濡以沫,是我们对一份感情最恒久的期待。法律赋予了这份期待最实在的浪漫,使那些曾经立下的山盟海誓,都不再是说说而已。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经济上、精神上和生活上有相互照顾和扶助的义务。该义务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具有法定性。夫妻双方关于放弃或免除对方扶养的约定均为无效。因此,无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感情是否深厚,实行共同财产制或分别财产制,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必须履行对另一方的扶养义务,即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由于精神和生活上的扶养属于非物质内容,具有人身属性和伦理色彩,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大多数情况下不宜强制执行。如双方之间仅是缺乏精神上的沟通和生活上的照拂,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考虑因素,在无法继续维系婚姻生活的情况下可通过离婚来解决。而经济上的扶养属于物质内容,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通常认为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一方可以向对方主张扶养费: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一方确需扶养;三是一方有能力扶养却又不扶养。实践中,“一方确需扶养”的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因病或其他原因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自食其力;2、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有能力扶养”主要结合另一方的工作性质、收入情况、消费支出等因素来判断。扶养费一般包括医疗费、生活费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其他必要开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扶养人的能力和当地居民的人均生活水平来确定扶养费的给付标准。此外,夫或妻对于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一方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还会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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