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张颖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能否重新计算
发布时间:2023-06-14 22:41
庭审中,原告宋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多次向被告陈某催要涉案欠款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陈某总是称现在没钱,同意有钱就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具体到本案,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其多次就涉案款项向被告催要,被告并有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旨在督促当事人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时,权利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例如:向债务人发信息、打电话、发邮件、上门催讨、邮寄律师函或催款函、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这些均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积极主张债权,则应认定案涉欠款诉讼时效于主张之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