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的全称叫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执行程序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这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终本”是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执行过程中,案件的终本需要经历严格的审核流程。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多轮查控,确认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符合案件终本条件的,执行法院需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如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但无法赴院签字的,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案件终本的,需要逐案逐级上报至主管院长审批。
“终本”只是程序性、暂时性的终结案件的执行,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纵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努力查找财产线索一般而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诉讼之前往往有较多的民事往来,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经济状况本就有一定了解,其积极提供线索,比如新发现的债权等能够帮助执行法官更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效打破执行僵局。若财产线索核查属实,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及时向处置财产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如果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轮候查封的法院无权直接处置该项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对该项财产的权益便完全落空,也不意味着该执行案件便完全丧失了希望。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申请人(债权人)可以向处置财产的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可以按照债权金额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三、积极追加第三方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仅能依职权对判决主文所列明的责任主体采取查控措施,所以在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时,执行便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僵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将第三方责任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如被执行人用于逃避执行而分立、合并的法人;抽逃公司资金的股东,等等。通过将该类主体纳入执行行列,查控辐射范围、强制措施强度都将大幅增长,也能有效促进执行效果的实现。
一般而言,终本后的恢复执行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 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供新发现的财产线索,若法院核实后发现可以执行该财产,应当恢复执行;另一方面,当首执期间不符合处置条件的财物符合处置条件时,如原轮候查封的房产变为首封,申请人也可申请恢复执行。
二、已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案件终本后,当事人有权向立案庭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若经过法官裁判成功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可以此为由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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