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费13万修路,18人获刑。执法者不能只执法不办事,不能忽略群众实际困难。
这几天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案件,网上刷屏了。 这个事情到底对不对。 基本情况是村民家和耕地隔着一条大河,如果没有这条浮桥,每天都要浪费7个小时绕道,多走70公里的路程,
组织家人自费修建了一条浮桥,花费了13万元巨款,桥修好后,收费标准为:大车10元, 小车5元,村民可以给,也可以不给,来来往往的卡车,都主动给点,修桥4年来,也才收了5万多元 之后浮桥给拆除了,因为个人修桥需要审批,村民肯定没有。
之后 建桥人,被刑事拘留“寻衅滋事罪”,当时参与建桥的18位村民都被起诉了。 但是老黄说,当地的部门压根就不管百姓的出行,他们总是说规划修建过河桥,说了4年都没有着落,一年又一年,可老百姓能等吗? “过桥2分钟时间不到,就剩下了7个小时,70公里的路程,你们谁考虑过老百姓的感受了?” 法院认为:建桥没有经过允许,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而且私自收费不符合规矩,情节恶劣。最终。 老黄获得了2年的缓刑。
之后老黄申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 老黄在没有经过审批的前提下私设桥梁,::“拦截过往车辆收费” 当地水利局也多次处罚的情况下,5万属于数额过高,驳回了申诉。
法律问题出现了:1、自行修桥收费,是寻衅滋事吗? 这个罪名大家一般在打架斗殴,公开场合闹事常听。这个罪名一般是个4情况;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3、强拿硬要活任意毁坏、占有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刚才法院驳回申诉的通知书中,提到了拦截过往车辆收费”。 这是很明显在往 强拿硬要往第三个情况靠。就是被迫拿钱, 但是根据媒体报道和村民的陈述,以及老黄本人称,都是自愿给,村民不给,他也不强要, 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 这个就是自愿的行为。 另外,这个罪名,要看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 修桥铺路 做好事,肯定是没破坏秩序,也不是侵害法益行为。 所以这个和寻衅滋事不沾边。
另外,执法者,在依据法律条款执法时,执法者不能只执法不办事。也不能忽略群众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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