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出售自宰猪肉被罚,近几个月不同省份,都有类似的行政处罚决定。从处罚5万到10万不等。 其中:1、吉林舒兰农民田某,春节时将自己家的一头猪宰了拿到农贸市场上销售,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虽然他当时只卖出去了0.6公斤猪肉,货值仅有30元,但却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万元! 2、浙江仙居县下各镇各五村。去年端午,他家宰杀了一头饲养生猪,猪肉分送给亲友后还有剩余,便由他妻子拿到村口售卖,共卖出15.625公斤,收款700元。当地执法人员随即发现这一非法售卖行为,当场扣押了剩余的30.65公斤猪肉及切割刀具2把,后经调查,向应义红出具了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3、河南洛阳一位大爷卖菜获利21.05元被罚11万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4、福建闽侯一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被罚5万元,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追罚5万元。今年2月,当地市场监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由法院裁定,认为处罚畸重,不准予强制执行。
这样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吗?
这样的处罚决定,处罚机关一般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农民将自己家未经定点屠宰,并且未经检疫的猪肉用于公开销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做处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因为村民销售的猪肉没有经过任何检验检疫,经营货值不足一万元,因此对其进行没收猪肉,同时罚款十万元” 但是法律条款找到了,是否处罚过度,是否合乎人情就要进一步探讨了。 早在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另外,处罚部分不能仅仅依据单一的法条进行执法,需要综合其他法律条款,其中村民宰杀自家猪的行为,其并非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者,且仅销售猪肉0.6公斤。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销售的猪肉系有毒、有害或者劣质猪肉,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售的猪肉对购买者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查获后立即停止了销售,因此村民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部分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原则,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该改判撤销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内容。 此外,执法部门违反“过罚相当”的原则执法,可能是对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不透彻,只是机械地依照某部法规来执法。除此之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文件精神,这里面有没有罚款创收的动机在里面,同样值得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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