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3日,赵某从钱某借款500万元,借期至2022年11月3日。赵某为担保该笔债务,与钱某订立抵押合同,约定:“赵某以其A房屋(市价650万元)抵押担保赵某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若债务到期赵某不能清偿,钱某取得A房屋所有权,抵偿赵某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无须另经清算。”后因赵某无力清偿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钱某起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要求赵某交付房屋。
在上述案例中,抵押合同约定“若债务到期赵某未还款,钱某取得A房屋所有权,抵偿赵某对钱某的500万元债务,无须另经清算”这一部分属于流押条款。流押(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本案中虽出现了所约定的赵某到期不能向钱某清偿债务的事实,但钱某不能依据该流押条款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钱某与赵某的抵押合同属于“部分无效”,流押条款之外的其他内容仍有效,钱某对A房屋享有抵押权,可依照民法典第410条的规定对A房屋行使抵押权。若就钱某如何行使对A房屋抵押权,赵某与钱某不能达成协议,钱某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变卖A房屋,并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于赵某的其他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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