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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讲述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3-08-12 23:21   点击量:175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261996547或者13391730991,微信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讲述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一、诉讼离婚的前期准备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独一选择。不管是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搜集,其二,家庭财富的维护,其三,良好的夫妻协议,固然可能无法协议,但尽力去偿试总是好的。关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阅历,因而,没有搜集、整理证据的认识。但法院审理案件是盘绕“证据”停止,没有证据,常常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比方,刘女因不能忍耐张男对其长期施行的,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领先有认识地搜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方,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载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假如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恳求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而,盘绕本人的诉讼恳求搜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十分重要的,自觉起诉,常常“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常常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富。因而,在起诉前,先不要风吹草动,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富的相关证据停止搜集和整理。比方,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搜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搜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维护,家庭共同财富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以至能够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需求阐明的是,假如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能够申请法院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停止查询,法院普通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法院普通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法院开端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假如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法院普通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而,诉前控制家庭财富的根本状况,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股票,当事人假如搜集不到相关账号资料不用过于担忧,律师能够经过法院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细致状况停止查询。

二、选择离婚途径

协议还是诉讼。解除只要两种途径:到婚姻注销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供认分居N年就能够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而,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注销条例公布后,离婚不再需求当事人单位开具引见信,个人隐私遭到了维护,协议离婚愈加便当快捷。但关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便当。假如办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廉价,所需时间假如布置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关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处理无疑是独一的途径。因而,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依据本身的详细状况,不能混为一谈。     

三、如何防止或减少孩子的痛苦。  

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灵,我们以为,在夫妻决议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渐渐承受这个事实。比方,在孩子快期考的时分,尽量不要让其晓得,以避免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即使孩子痛苦,也有足够长的假期淡化对其的伤害。告知孩子的时分,也不要一步到位,能够采取假的问话,比方:“假如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 离婚后,家庭是依然存在的,关于后婚姻家庭的维护和调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社会问题,对孩子来说,离婚的父母仍是其父母,要让孩子承受离婚的事实。同时,关于孩子的生活,离婚后的父母应当更多地在一同,当然,这里指的是为了孩子的生活,而不是要离婚后依然象夫妻一样生活,这样,孩子才干安康地生长,并且在孩子长大以后,关于后婚姻生活的布置,应当多听听孩子的意见。   

四、委托托律师参与,正确处理法律问题。  

婚姻法只简单地规则了离婚问题,由于婚姻仍大多由道德调整,法律不宜过多规则,但是,婚姻却是复杂的,关于一个人的生活以至几个人的生活都是关系亲密的,简单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要1-200字,而律师参与下的离婚协议,长达上千字以至上万字,关于离婚后的问题,能处理的就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协商处理办法,并对未来的子女或财富可能呈现的问题商定处理办法,这样,协议诱导离婚后的男女向良好的朋友关系开展,而不至于矛盾重重,所谓调和的后婚姻关系,正是由此而来。 在与许多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接触交谈中发现,由于法律学问的匮乏,仍有相当局部人对离婚诉讼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归结起来其表现方式为:错误认识一:先提出离婚者在财富上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位置对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富和夫妻共同财富,个人的财富归各自一切。分割夫妻共同财富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富的详细状况,按男女对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消费,便当生活的准绳处置。因而,先起诉不等于被告必需在方面作出退让,二者没有必然联络。错误认识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由于离婚是配偶双方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假如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成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第三条途径。错误认识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离婚。离婚诉讼处理的是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并非与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其他纠葛.因而,法院对除触及肉体病人的离婚案件外,普通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更不会以当事人能否征求过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双方父 母及近亲属能否同意当事人离婚作为根据而决议最后的结果。错误认识四:只需没离婚,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以为,只需双方还没有离婚,本人作为丈夫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且有时也是有效的,但应切记:公民的人身自在不受进犯,受法律维护。丈夫必需经过妻子的同意才干将妻子接回家,假如强行“拖”妻子回来,则属违法行为,将会遭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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