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母是一名单身母亲,此前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子。小杨是杨母的独子,在外求学之前一直与杨母生活在这套房子里。
2017年,留学回国的小杨参加工作。想到儿子小杨已到适婚年龄,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面积较小,杨母决定,卖掉名下的房子,用卖房的钱置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将来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
2018年5月,杨母名下的房子成功卖出,卖得370万元。之后,杨母分多笔将卖房的370万元打给小杨,用来购买通州区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当年9月,小杨取得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写明房子为小杨单独所有。
2019年6月,小杨结婚,杨母与小杨夫妇一起居住在新买的房子里。婚后没多久,小杨的妻子就与杨母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此后,随着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小杨与杨母的关系也不断恶化。之后,小杨和妻子从通州的房子里搬了出去。2019年10月,因妻子再次与杨母发生争吵,小杨一怒之下,将杨母的微信拉黑。
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较为普遍。出现纠纷时,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亲缘关系和传统家庭文化,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本意是解决或改善子女居住条件,如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应推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如果事先没有约定,不能直接推定为赠与,而需要子女对双方存在赠与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类纠纷,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法院审理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评判。具体而言,针对以下两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应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婚前子女出资购房,仅起诉子女一方返还出资。前述案例就是此种情形。因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故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或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父母出资直接推定为赠与,而应当从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出发,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分析,兼顾父母、子女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结果公平和敬老爱老的价值导向,但要注意排除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夫妻双方出资购房,起诉子女夫妻双方返还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这种情形提供了裁判依据。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对于款项性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父母主张出资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应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应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己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不予认可,则应当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参考传统习俗和人情伦理进行裁判,兼顾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同时,也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能够以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购房出资的性质。不愿订立协议的,也应就往来资金的性质做好沟通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为人子女者,应当对父母的资助心怀感恩,不能认为父母的出资是理所应当,更不能怠于履行对父母的赡养和照顾义务,一味索取、不知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