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底,被告人邓某、蔡某受卢某指使,在明知卢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卢某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承包的耕地内,擅自开采建筑砂石,被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石松方体积为3242.75立方米,价值高达九万余元。2022年8月,平谷区规自委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被告人邓某、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二人一直附案在逃。2023年1月9日,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10日被告人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3年6月13日,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邓某、蔡某提起公诉。
收案后,承办法官首先对因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进行审查,了解到涉案土地已经由相关责任人通过垫土回填、补植苗木等方式,进行了修复,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庭审中,承办法官一一核实各被告人身份信息,交代了诉讼权利义务,当庭询问二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等方面的意见,并听取了被告人最后陈述,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伏法。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明确北京市固体矿产资源开采有关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除合法采矿权确定的矿区范围外,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其他空间,均为固体矿产资源禁采区。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非法采矿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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