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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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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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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私自安装摄像头,个人隐私权被侵害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9-10 21:41
越来越多人开始在自家安装网络摄像头,以便在外实时查看屋内情况,有的人则将摄像头安装到屋外公共区域。与此同时,从明星名人到普通公民,都开始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那么,如果被私人在公共区域安装的摄像头侵害了个人隐私权,该怎么办?

  李某某系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房屋住户,彭某为李某某邻居。彭某在其房屋大门外、李某某房屋大门斜对面墙上,安装了一枚可360度调节方向的摄像头。

  李某某发现后,遂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东坡派出所报警,称家对门住户安装了一个摄像头,其感觉没了隐私。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一、彭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安装在大门外墙上的摄像头拆除;二、驳回李小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彭某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隐私是公民不愿意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公民在住宅内的活动以及进出住宅的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包含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的身体私密部位等。彭某为保证其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安装摄像头,具有相应合理性,但其在安装摄像头同时,也负有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保持合理限度。

  本案中,根据李某某提交的现场照片,彭某安装的摄像头的位置在李某某家斜对面墙上,该摄像头可360°旋转,可以拍摄到李小军住宅的大门位置、人员进出情况及房屋内的部分空间,属于侵犯李某某隐私权的行为,故对于李某某要求彭某拆除摄像头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彭某对于摄像装置拍摄的视频和照片并未流传,或作其他损害李某某合法权益的使用,摄像装置的拆除已足以消除对李某某隐私权的侵扰,李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于李某某要求彭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损失10000元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为保障居住安全或基于其他原因,许多住户在入户门前加装摄像头用于实时查看屋外情况。但随着产品更新换代,许多摄像头产品具有了360°旋转、高清及夜视拍摄等功能。摄像头可以拍摄到的区域不再局限于屋外一隅,进而扩展至整个楼道甚至邻近住宅室内,随即产生是否属于侵犯隐私权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拍摄他人住宅”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侵害人格权后的责任承担以第九百九十五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拆除摄像头的判项属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外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