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何区别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打“借条”、“欠条”,“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在于基础法律关系的不同,以及基础法律关系发生时间的不同。“借条”的基础法律关系很明确,是借贷合同关系,打“借条”直接发生了基础法律关系。“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有很多种可能,比如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给卖方打“欠条”,劳务合同关系中包工头给农民工打“欠条”等等,打“欠条”时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发生,“欠条”是对已经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如果“借条”和“欠条”都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两者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是一样的,自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借条”和“欠条”都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由于前述区别,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也不相同。“借条”的诉讼时效大家可能比较清楚,“欠条”就不一定了,下面来详细分析一下。一、“借条”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法律定义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现行民法典规定的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等原因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具体到打“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情形,打“借条”时尚不知何时还款,此时借款人的权利并未受到损害,不计算诉讼时效,除非:1、如果出借人在二十年内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请求,则诉讼时效中断。即开始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而不是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每次提出还款请求则每次均中断诉讼时效。2、如果借款人在二十年内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则诉讼时效中断。3、如果出借人在二十年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则诉讼时效中断。二、“欠条”的诉讼时效笔者认为,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则大不相同。打“欠条”时,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且债权债务也已经发生,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已经供货,买方的付款义务已经发生,打“欠条”前卖方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打“欠条”只是对债权数额的重新确认,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可以参考最高院在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的意见:“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在(2015)连民终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也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核对往来后,由上诉人吴某某向被上诉人出具欠条,此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就该欠条的诉讼时效亦应由此计算,且应为三年,故原判决认定涉案欠条诉讼时效为二十年,系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提醒收到“欠条”的权利人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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