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电话号码: |
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Q Q号码: |
582943534 |
电子邮件: |
|
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
|
|
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可以吗? |
发布时间:2023-09-16 20:25 |
一、何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作为一个新的民事案由,是民事执行阶段中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又怠于分割共同财产或以诉讼方式分割共同财产,而由债权人请求代替债务人向其他共有人提出分割财产以实现债权的诉讼。债权人代位析产,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方式,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
二、何种情形下能够提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处于执行当中。财产共有人之一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得到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且债权人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法院受理,即代位析产诉讼产生于执行过程中。(2)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穷尽调查手段,查明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3)该共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且法院将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及其原因通知共有人。(4)财产共有人均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均未主动对财产进行析产分割或提起析产诉讼,导致法院无法继续执行,债权人债权得不到充分实现。
如离婚协议已对财产进行分割,债权人能否再行主张析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规定明确了离婚协议如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夫妻双方签署后该协议即对双方发生效力。
在外部效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实践中,在夫妻双方已通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共有财产进行处分时,如债权人知晓并认可双方的财产分割条款的,该财产分割条款对于债权人具有效力。该债权人仅能申请对于夫或妻一方债务人通过财产分割条款获取的财产申请清偿。如第三人不知晓,则夫妻即使通过财产分割条款对于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分割条款并不具备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就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再行申请进行析产分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