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电话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诉讼请求作为诉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主张。它直接反映着民事纠纷中的权益争议事实,是诉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目的所在,也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按照辩论主义原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裁判的范围,法院裁判中不能包含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内容,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审判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当事人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这是一种常见现象。对此,《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的除外。”由于基础法律关系是当事人请求权的依据,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密不可分,而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的裁判对象就是对当事人的诉请,否则就是不合法的“诉外裁判”或者“漏判”。但是,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尽量避免裁判突袭的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认知径行作出裁判,以致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的问题通过列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法律行为效力问题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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