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电话号码: |
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Q Q号码: |
582943534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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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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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如何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
发布时间:2023-11-20 22:00 |
因实际施工人并不掌握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及工程款结算情况,故发包人抗辩工程款已经付清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要求实际掌握结算付款材料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提供双方结算付款的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查明发包人实际付款情况,防止承发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仅陈述款项结清,但就付款结算的具体情况无法给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提供相应结算材料,难以认定工程款确已付清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
应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而无效时,对于合同中约定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及合同目的进行具体判断。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而转包方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且约定管理费的数额与转包方实际付出的劳动大致相当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纯粹通过转包牟利,转包方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方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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