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张颖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电话号码: 13126837129
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Q Q号码: 582943534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在线咨询
 
律师文集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后无权请求法院减轻违约责任,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11-30 20:47
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后无权请求法院减轻违约责任,该方违约后又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是否应予支持?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一方承诺在违约后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减轻违约责任,表明其对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已有充分认知,是合同双方在意思自治、形式自由的基础上对相关合同权益的救济安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在作出承诺的一方违约后,其又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有违自愿、诚信原则,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当事人承诺在违约后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减轻违约责任,在其违约后又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