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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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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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0510649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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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
发布时间:2023-12-01 20:13 |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法律问题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是否应予支持?法官会议意见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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