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什么是假释? 刑法规定裁定假释的。为了便于记忆,我们不妨可以从从字面上这样去理解它,假释就是假的释放。不是真正的释放。是有条件的释放,是附条件提前释放。不是无条件的释放。假释是指对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从功能上看,假释具有减刑的一切功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罪犯被假释后,公安机关只具有监督权,不具有行刑权。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个法条很明确地指出了执行主刑与不执行主刑的界限-假释之日。既然主刑不执行了,那么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从假释之日起就不应该属于刑罚执行的对象了。不过,假释和缓刑一样,法律也保留了在特定情况下对其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假释同样是相对于实际执行来说的。 二、假释的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刘二娃因在一所中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4年后,二娃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娃能不能申请办理假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简称9+2)。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由此可见假释的条件有: (一)前提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 (二)执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假释; (三)实质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 (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9+2) 本案中二娃投毒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但刑期未超过10年,因此在服刑4年以上后如果符合假释的实质条件,可以假释。 三、假释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由此可见,对于犯罪分子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故可否假释应当由审判机关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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