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李鹰律师网
http://www.lsbar.com/19181922333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19181922333
首页
通知公告:  1、李鹰律师应邀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作专题讲座   2、李鹰律师被聘为第十届四川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3、李鹰律师参加四川省律师协会“专精特新”律师事务所评选走访活动   4、李鹰律师应邀参加亚太国际仲裁院西南服务中心(四川)启动仪式 
手  机:19181922333
邮  箱:645593938@qq.com
执业证号:15101201110328068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0层 2001号至2005号
专长领域
知识产权 房屋土地 公司企业
刑事辩护 涉毒犯罪 消费竞争
金融票据

 

李鹰律师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标题:
请输入你要咨询的内容:
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律所与委托人未签书面代理合同且 未明确代理费而主张代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李鹰   时间:2024-01-28 21:16   点击量:253

律所与委托人未签书面代理合同且

未明确代理费而主张代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且需要进一步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以及代理费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其代理费用金额等。如果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亦不能证明双方就代理费用存在明确具体的金额约定,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律师代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代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其理由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理应具备更强的法律规范意识,在与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相关规范和惯例,根据检索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147号再审案件,最高法认为:某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未就委托代理费用进行约定情况下,其主张的300万元委托代理费不予支持。律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该发挥自身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客户之间也是以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并明确约定委托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一般惯例,鼓励律师事务所规范代理行为,明确委托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引发其他不必要的纠纷或风险;有利于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综上,某律所的再审请求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注意: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再审申请理由依据的法律条款也进行了相应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分享到:
 
技术支持: 律友网 版权所有:李鹰律师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5101201110328068
联系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2栋20层 2001号至2005号  手机:19181922333 您是该网站第113466位访客
总站网址:http://www.lsbar.com/ 管理员登录  沪ICP备11010054号   技术/客服:TEL:400-960-2006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成功案例等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律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友情提醒:为规避您的风险,建议您在聘请律师前务必到其所在律所或通过当地律师协会、司法局核实律师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