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与委托人未签书面代理合同且 未明确代理费而主张代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且需要进一步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以及代理费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其代理费用金额等。如果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亦不能证明双方就代理费用存在明确具体的金额约定,欲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律师代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代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其理由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理应具备更强的法律规范意识,在与当事人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据《律师法》以及相关规范和惯例,根据检索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147号再审案件,最高法认为:某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未就委托代理费用进行约定情况下,其主张的300万元委托代理费不予支持。律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该发挥自身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作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与委托客户之间也是以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并明确约定委托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一般惯例,鼓励律师事务所规范代理行为,明确委托法律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引发其他不必要的纠纷或风险;有利于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综上,某律所的再审请求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注意: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再审申请理由依据的法律条款也进行了相应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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