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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解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4-03-27 00:58   点击量:170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解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
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简言之,是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借助他人之手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间接正犯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刑法学家斯鸠贝尔提出,后为德国刑法典所采纳,成为刑法理论上和刑事立法上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间接正犯的情况不是以共同犯罪论处的,而是单独构成犯罪。
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较有代表性的是“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四要件说”认为,间接正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利用者必须有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 被利用者必须是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3. 被利用者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4. 利用者和被利用者没有共同故意,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
“三要件说”认为,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包括:
1. 利用者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
2. 被利用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 被利用者在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两种学说对于间接正犯成立条件的理解大致相同,都认为间接正犯的成立必须满足利用者、被利用者和犯罪行为三方面的条件。具体来说:
1. 利用者的条件:利用者必须具有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利用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被利用者实施犯罪行为,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利用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被利用者实施犯罪行为,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间接正犯中,利用者的故意并不要求其对被利用者的行为有具体的认识,而只要求其对被利用者实施犯罪行为有概括的认识。这是因为,间接正犯的本质在于利用者通过控制被利用者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而被利用者的行为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因此,只要利用者对被利用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有认识,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
2. 被利用者的条件:被利用者必须是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这是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被利用者才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成为利用者实现犯罪目的的工具。如果被利用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其行为就应当由其自己负责,而不能将其行为归责于利用者。因此,在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的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成立间接正犯的必要条件之一。
3. 犯罪行为的条件:被利用者在客观上实施了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这是指被利用者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且该犯罪与利用者的犯罪意图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被利用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与利用者的犯罪意图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成立间接正犯。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被利用者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其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虽然违法但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那么也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综上所述,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利用者、被利用者和犯罪行为三方面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正犯。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到,间接正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其成立条件较为严格。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仔细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被利用者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犯罪行为的违法性等因素,以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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