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中被害人死亡的如何定罪? 案例: 首要分子刘大毛通过手机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害人二娃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关于本案的分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有不同的看法,究竟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第一种说法是,对刘大毛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第二种说法是,刘大毛是教唆犯,未参与打斗,应认定为从犯。第三种说法是, 所有在现场斗殴者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种说法是, 对积极参加者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其他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首要分子刘大毛指令所有参与者和对方打斗时"下手重一点",这里的"下手重一点",应认为包括对被害人二娃重伤、死亡后果所持的是直接故意心态或间接故意心态。因此,刘大毛对被害人二娃被重伤致死的后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刘大毛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刘大毛虽然是教唆犯,虽其没有实际参与打斗,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对刘大毛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第三、四两种说法均是错误的。按照共同犯罪的法理,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只是一个或一部分人实施了严重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那么只有实施该严重暴力的人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其他的人仍然定聚众斗殴罪。就本案而言,由于被害人二娃被谁的行为重伤致死这一关键事实已无法查明,因而就实际参与打斗的人而言,无论认定谁构成故意杀人罪,都有可能被冤枉,按照疑罪从无的精神,只能认定所有参与打斗的人,对被害人的死亡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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