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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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6837129 |
执业机构: |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
11101200510649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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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43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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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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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中,如何来认定“竣工验收”? |
发布时间:2024-06-20 21:52 |
建设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既涉及在建设单位组织下的五方单位验收,又需政府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还需递交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档案馆归档。前述环节的事实节点与建设工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的设置、违约责任的承担紧密相关。建设部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指出:竣工是指承包人完工;关于竣工验收环节,规定了承包人有义务如期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有义务如期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方有义务如期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发包人有义务如期签发工程接收证书。鉴于此,“验收合格”应当是建设单位完成了五方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并向政府质检部门递交相关文件,由质检部门完成检测验收备案。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有义务如期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若发包人未如期组织验收或发证,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鉴定程序启动后,若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在鉴定工作开展前,鉴定机构一般会通过书面形式将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申请人。在鉴定意见做出后,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可通过各种合法方式进行举证,并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说明,或依法申请另行指定鉴定机构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前提是有充分证据、理由证明鉴定结论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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