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如何定罪? 案例一: 二娃持刀将翠花逼入山中,让翠花通知其母亲送钱赎人。翠花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自己开车撞人,需付三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二娃的行为性质,法院法官有不同的意见,主要有四种观点:他们分别是二娃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诈骗罪。究竟二娃构成何种罪是正确的呢? 下面我们逐一进行分析:首先,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也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案中二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翠花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次,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案中,二娃持刀将翠花控制并通知翠花向其目前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翠花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三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二娃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对行为人二娃的犯罪行为构成并不影响,即二娃不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 二娃男(15周岁)与翠花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财哇,成功索得20万元赎金。二娃担心财哇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财哇,翠花同意。翠花给二娃一根绳子,二娃用绳子勒死财哇。关于本案中二娃与翠花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具体分析是“杀害被绑架人”实质上是绑架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二者的结合。本案中,首先,二娃和翠花合意绑架并杀害被害人财哇,即使翠花没有亲自动手,也与二娃构成了故意杀人的共犯,翠花的行为属于“杀害被绑架人。” 其次“杀害被绑架人”实质是绑架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的结合犯。在二娃和翠花两人的行为中,两人合意杀害被绑架人,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娃只需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绑架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年龄问题,因此对二娃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翠花则以绑架罪论处,这两者并不矛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绑架之后又撕票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按绑架罪从重处罚,不再判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 再次,什么是结合犯?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