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一: 刘二娃谎称刘三娃的女儿翠花需要移植肾脏,让刘三娃捐肾给翠花。刘三娃同意,但刘二娃将刘三娃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刘三娃同意捐献肾脏,对刘二娃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伤害罪有不同的说法。 案例二: 刘二娃征得刘小娃(17周岁)的同意,将刘小娃的左肾摘出,移植给刘小娃崇拜的歌星。刘小娃的同意有效,对刘二娃的行为是否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也有不同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一中刘二娃欺骗刘三娃捐献器官,符合本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例二中刘二娃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即使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死刑犯器官可不可以摘取用于器官移植? 去年因摘取死刑犯器官用于器官移植一事引发众多质疑,而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公开表示:大多数器官是在死囚被处决后从他们身上摘取的。(最经两会答记者问时又再一次公开承认)。官方公开承认摘取死刑犯器官又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反对,也有很多人觉得未为不可,他们觉得反正死了不摘取也没用浪费了。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1款已经明确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利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处罚,即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罚。当然这是针对活人摘取,如果死刑犯在执行之前未经允许摘取,那肯定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致死的话构成故意杀人,即使他即将执行死刑,刑法并未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区分常人还是死刑犯。如果未经允许在执行死刑后摘取,那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盗窃、侮辱尸体罪。法定刑最高3年。 而且捐献器官必须是本人同意,不管是死前摘取还是死后摘取。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比如,一家有两兄弟,老大智障,老二重病需要换肾,而且只有老大配型成功,父母经得老大同意给老二移植了老大的肾脏,但是父母此举构成犯罪,因为智障人无意思能力,其同意不构成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其死后换肾也是一样构成犯罪。从法理上来说,人死后父母是无权决定其器官捐献的,因为其遗体并非父母继承的死者的遗产,继承的对象是死者生前合法所有的财产,其尸体不构成继承的对象,所以父母是无权捐献的。 有一些人提出为了社会公益可以对死刑犯摘取器官,这种极端的功利主义思想在中国还真是有很深的土壤。在集体主义,国家主义价值观的中国,个体的价值和自由以及尊严常常被忽视。他们认为一个死人的器官可能换来另一个人的生命,为什么不可以摘取?但是如果大家看过美国哈佛大学迈克尔·桑德尔教授的公开课《正义,如何是好?》,一定还记得他举得例子:如果把一个胖子推倒在铁轨上,可以阻止一列走错铁轨的火车并救了火车上的人,大家怎么做?问题是这个胖子完全无辜,这个胖子对火车上的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别人没有资格牺牲这个胖子的生命去拯救另外的人,这个胖子可以自己选择牺牲自己,但是其他人没有资格,其他人想救为什么不自己牺牲而要牺牲别人呢?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令人不齿,在法律上构成犯罪! 也许有人说,这个例子和摘取死刑犯的事情不一样,死刑犯就要死了,那个胖子不是。这只是程度和情感接受程度不一而已,究其实质是一样的,死刑犯对另一个病人没有义务,没有经过他同意就不能为了救他而摘取他的器官,这是对人最基本的尊重,死刑犯执行死刑。他为自己的过错已经付出代价,他没有更重的义务去救人。 如果打着社会公益的旗号可以随便摘取器官,那可能发生道德灾难,有些人为了牟利,可以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摘取器官和器官买卖。《中国青年报》2007年就报道过一个案件,一个智障者被凶手打“死”(还未断气)以是死刑犯为由带到医院,医院为了谋取部分利益,为核实真假,并且在受害人上生存的情况下为救治而是迅速摘取了器官,凶手得到近1.48万元。如果允许摘取死刑犯器官,将造成严重的道德风险。 更何况,法院执行了死刑,摘取死刑犯器官有无从中牟利,医院有无从中牟利,我们不得而知,我们知道的是,在卫生部公开承认大部分器官移植来源于死刑犯的情况下,器官移植的费用依然相当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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