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崔某是同村村民,2016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崔某将其位于柳河县驼腰岭镇某村的75平方米房屋出售给王某。买卖房屋后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8年崔某意外死亡,导致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崔某未婚未育,其母亲也早于崔某死亡,唯一的继承人为其父亲崔某某,王某多次联系崔某某,崔某某仍未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无奈王某起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崔某某,崔某某表示自己年事已高,认为儿子崔某已经过世,他的财产与自己没有关系。法官耐心安抚崔某某的情绪,向崔某某释明崔某去世后,其应该履行的义务仍需继承人履行。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崔某某协助王某办理了案涉不动产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登记至王某名下。 法官说法 涉案房屋登记在崔某的名下,原告王某与崔某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本案中,崔某于办理过户手续前死亡,崔某某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买卖双方只有依法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不动产权的物权变动效力,也就是说买房人在购买房屋后需要及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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