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时关于债务的处理,是否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有效呢? 2024年6月初,左某与朱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主持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及债务作出处理,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名下的债务。而本案的张某与左某、朱某原系亲戚关系,2023年左某、朱某商量买房,张某于2023年1月向朱某转款50000元,并向左某交付现金50000元,后左某向张某出具100000元借条一份。2024年6月月底,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左某、朱某偿还借款,朱某辩称离婚案件中,与左某已对财产和债务作出处理,该100000元债务应由左某偿还。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主要在于: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对财产分割作出的处理,是否对第三人有效?张某是否有权向左某、朱某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但是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处理,仅对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否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就本案而言,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已经对左某、朱某的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张某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如朱某就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向左某主张权利。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朱某的疑惑和不解,有针对性地将相关法条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逐步敞开心扉,朱某表示愿意清偿部分借款。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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