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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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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 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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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051064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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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11-08 20:11
在金融借贷关系中,合同的履行是确保金融秩序稳定和债权人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当借款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离世,唯一继承人虽口头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但却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遗留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借款人王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内意外身亡。借款到期后,银行将王某甲唯一继承人王某乙诉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乙在王某甲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该10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另查明,王某甲生前留有房屋一套,王某乙使用、占用该房屋,在庭审阶段王某乙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生前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王某甲应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王某甲在借款期限内死亡,生前未订立遗嘱,其子王某乙作为第一顺位唯一继承人,应在其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虽然在庭审中,王某乙口头声称放弃遗产继承,但在遗产处理前,王某乙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且目前仍实际占有、居住、使用被继承人遗产,故银行起诉王某乙,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