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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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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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43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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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欠劳务费,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发布时间:2024-11-21 20:15 |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对挂靠施工行为明令禁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挂靠”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在审查挂靠关系时,不仅应从形式上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还要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及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在民事审判实务环节,最高法院以以下四点作为“挂靠”的认定标准:一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缔约过程;二是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施工意图;三是履约过程是否完全由实际施工人参与;四是相关挂靠事实是否在其他司法文书中予以确认。在认定挂靠关系后,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务费时,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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