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姓名: |
张颖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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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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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0510649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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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43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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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举证误区及败诉风险化解建议 |
发布时间:2024-11-24 19:49 |
目前我国建设领域,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现象在各地仍然普遍存在。通常而言,实际施工人维权较直接与发包人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更难。特别是在实际施工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未进行结算的情形下,面对对方就实际施工人身份、施工范围、工程量、工程质量等提出的异议或抗辩,实际施工人如无法举证证实前述事项,则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一、实际施工人维权举证误区及相关司法裁判规则
实务中,部分实际施工人对诉讼风险认知度不够,混淆了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认为己方施工是客观事实无需置疑,故无需对己方完成施工的事实及施工范围进行举证。殊不知庭审情况瞬息万变,一旦对方不认可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亦不认可其完成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将面临非常重的举证责任。对于日常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的实际施工人而言,一旦无法完成举证或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很可能被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一、实际施工人维权举证误区及相关司法裁判规则
实务中,部分实际施工人对诉讼风险认知度不够,混淆了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认为己方施工是客观事实无需置疑,故无需对己方完成施工的事实及施工范围进行举证。殊不知庭审情况瞬息万变,一旦对方不认可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亦不认可其完成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将面临非常重的举证责任。对于日常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的实际施工人而言,一旦无法完成举证或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很可能被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1 .工程被拆除,实际施工人未能就其完成施工的具体范围、工程量以及工程质量等相关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对方又对实际施工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法院最终判令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
2、实际施工人未能证明自身身份,被判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3。实际施工人维权难不代表就一定会维权失败,司法实践中成功维权的案例通常体现为两大类情形:一类是双方已进行工程量结算,此时实际施工人依据双方结算的材料起诉败诉风险较小。另一类是实际施工人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己方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范围及工程量等事实,此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维权成功的几率也很大。
4.实际施工人提供了参与工程全部施工过程的证据,其以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获法院支持。 建议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前收集以下这几大类证据后方决定起诉,万不可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冒然起诉: 第一,注意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己方实际施工的证据。
此类证据通常可收集施工图纸、工程签证单、现场施工照片、施工记录、购买材料的发票、转款凭证、证人证言等,目的主要是证实自身的实际施工人身份。 第二,注意收集己方完成的工程范围的证据。
此类证据通常可收集合同、施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证人证言、微信聊天或手机聊天记录等,目的主要是证实己方完成的工程范围。 第三,注意收集工程完工后结算工程量的
相关证据。
此类证据通常可收集结算单、支付工程款记录等,目的主要是证实己方完成的工程量。实践中在对方拖延结算时,可通过微信或手机聊天等方式收集要求对方进行结算的证据材料。如无法达成结算,亦应至少对己方完成的工程范围等进行证据固定,便于后期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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