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斡旋受贿罪的定义、构成要件、量刑以及案例 斡旋受贿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实际案例,都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有着明确而详细的阐述。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斡旋受贿罪,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斡旋受贿罪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财物。 在构成要件方面,斡旋受贿罪有着其独特之处。首先,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构成斡旋受贿罪的前提。其次,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这一主观故意的要求,使得斡旋受贿罪在主观方面与普通受贿罪有所不同。 在客观方面,斡旋受贿罪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斡旋受贿行为。即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这一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成立斡旋受贿的前提;二是行为人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三是索取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四是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斡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在量刑标准方面,斡旋受贿罪的量刑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斡旋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量刑标准体现了刑法对斡旋受贿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也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进行了合理的区分。 在适用量刑标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法院也会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量刑原则的适用,既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挽救精神。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斡旋受贿罪,我们可以通过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例如,某区工商管理局局长乙某,因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占地被勒令整改并罚款,项目老板孙某请托乙某帮忙协调,并送予乙某好处费10万元。后乙某通过与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进行沟通,并最终免除了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处罚。但赵某对于乙某收受孙某10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并不知情。这一案例中,乙某作为辖区工商管理局局长,其向本辖区国土资源局局长赵某协调减免处罚的行为,属于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应认定为“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因此乙某的行为属于斡旋受贿。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的实际应用。乙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乙某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因此应依法予以严惩。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斡旋受贿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例如,一般受贿罪中行为人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就能实施犯罪行为,而斡旋受贿行为人必须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能完成犯罪全过程。这一区别使得斡旋受贿罪在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上与普通受贿罪有所不同。同时,斡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这一区别使得两者在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上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定义、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实际案例都有着明确而详细的阐述。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可以对斡旋受贿罪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斡旋受贿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加强对其的打击和预防工作,以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斡旋受贿罪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斡旋受贿罪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确保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斡旋受贿罪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