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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大竹县离婚律师发表的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案例及法律规定
作者:凌灿伟   时间:2015-12-06 10:38   点击量:445
大竹县离婚律师发表的 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
     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队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财产约定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重要问题。
     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看,是采用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并行的办法,并遵循“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按法定”的原则。
     案例  夫妻约定离婚赔偿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刘先生与张女士都是退休人员,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后因家庭琐事,刘先生于2003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撤诉。半年后,刘先生以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再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张女士出示刘先生婚内所写的承诺书三份。头一份承诺书载明若再做对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将对张女士赔偿违约金5万元。另外两份承诺书保证:“若双方提出离婚,刘先生分期支付张女士、儿子生活学习费25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如刘先生提出离婚则需向张女士和儿子赔偿生活、学习教育费35万元,离婚当日付清”。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刘先生向张女士出具的三份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问题。从刘先生所写第一份承诺书内容看,只有其确有外遇,做出对家庭不负责的事情,才应支付张女士违约金5万元,该承诺实际上是对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约定。张女士要求刘先生承担损害赔偿及按协议书赔偿5万元和35万元的主张,因张女士无法证明刘先生有过错及于法无据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
     而另外两份承诺,内容均为刘先生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刘先生则应给付张女士和儿子生活、学习费25万元或35万元以及对房屋的分割问题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此约定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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