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执行 机关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机关 | 公安 机关 | 拘留后提请逮捕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日 | 刑诉 69条 | 公安 机关 | 特殊情况 | 延长1-4日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延长至30日 | 检察 机关 | 批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日 | 检察 机关 |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 | 检规则 99条 | 重大复杂 | 20日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日 | 检规则105条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日 | 检规则106条 | 上级 检院 | 公安 机关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刑诉124条 | 公安 机关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 检院 |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 二个月 | 刑诉126条 |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二个月 | 刑诉127条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刑诉128条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公安 机关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 | 刑诉125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刑诉138条 |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延长半个月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公安 机关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刑诉140条 | 检察 机关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公安 机关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 | 刑诉178条 | 人民 法院 | 审理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68条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一个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检察 机关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一个月 | 刑诉166条 | 人民 法院 | 人民 法院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刑诉168条 | 检察 机关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 | 上诉 抗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日 | 刑诉183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 不服裁定 | 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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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 法院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96条 | 人民 法院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一个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刑诉194条 | 二审 法院 | 死刑 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未规定 | 刑诉200条 |
| 死刑 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 7日 | 刑诉211条 | 最高 法院 | 人民 法院 | 审判 监督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 一般情况 | 三个月 | 刑诉207条 |
| 延长期限 | 六个月 |
补充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92条第2款)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第122条) 4、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邢诉解释第157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限。(刑诉法168条第三款)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 执行 机关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日) | 依据 | 批准 机关 | 检察 机关 | 拘留 | 一般情况 | 10 | 检规 83条 | 检察 机关 | 特殊情况 | 延长1-4 | 逮捕 |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 7 |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 一般情况 | 15 | 检规 109条 | 重大复杂 | 20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检规 221条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 检院 | 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 二个月 | 检规 222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二个月 | 检规 223条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检规 228条 | 检察 机关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无期限 | 检规 227条 | 全国人大常委 | 审查 起诉 |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检规 272条 | 检察 机关 |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 15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检规 268条 |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延长期限 | 15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延长期限 | 15 | 延期 审理 |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 | 一个月 | 检规 349条 | 人民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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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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