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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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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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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律师: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出首付款购买的房产 |
发布时间:2016-03-18 19:45 |
李志律师,四川成都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3808228807 专注于合同经济、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劳务、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法律服务 |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 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 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所有权归属问题》,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前沿》(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1-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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