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身上,钱却不翼而飞,银行是否要担责? 民 事 诉 状 原告:某某,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址:长沙市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工商银行牡丹卡某分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某路某号。 负责人: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某某支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某路某号。 负责人: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案由:信用卡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9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白金卡,卡号为XXX,此后,原告一直谨慎保管、使用该白金信用卡。2014年7月28日14时,原告在长沙,突然收到短信即时消费通知,原告的信用卡连续在天津市南开区某不锈钢制品销售中心发生了2笔交易,总金额为90000元。收到短信时,原告本人还在长沙,信用卡也在原告身上保管,当日15点43分,在某支行柜面划卡存款100元,不可能在外地发生交易,原告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人盗刷,立刻致电银行报失,防止被人继续盗刷。当天17时许,原告又到长沙市芙蓉分局定王台派出所报案。8月21日原告拿到受案回执,马王堆派出所已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上述2笔交易并非原告本人消费支出,且消费地在天津市南开区,当时原告本人在长沙,信用卡也在原告身上,上述交易的银行卡并非原告真正的信用卡。被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原告的信用卡账户内的款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向原告核发信用卡,却未能保障卡片有足够高的安全性能,发生伪卡交易时,未能有效识别避免,也未核对签名,最终导致原告信用卡账户被盗用,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信用卡账户被盗刷款项90000元。原告因被告至今仍未明确答复不得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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