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出台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突破,同时增加了取证、固定证据、拓展线索、扩大战果以及出庭公诉的难度,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律师法》这些突破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得到了社会普遍欢迎。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根据这一新的规定律师会见不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了,但是该法律与原有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各办案机关从本部门角度出发,作出各自对己有利的解释,导致新律师法执行中的混乱局面,有损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北京市、大连市等许多城市的公检法司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范律师会见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而我们丽水市目前的现状是:律师到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却仍然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没有批准手续依然不能会见,律师到侦查机关办理会见手续,有的办案人员却以各种理由不及时的安排律师会见,这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律师的会见权。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侦查机关公正办案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我们认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本身是立法进步、法制不断完善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丽水市是华侨之乡,对外来往较多,在刑诉法没有进行修改之前,可以参照北京市、大连市等城市的做法,由公检法司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办案机关和律师的行为。 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尽快落实对新律师法的实施,以保障律师能够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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