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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lawyer proceedings 
关于制订《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的建议
作者:吴洪江   时间:2013-09-22 15:00   点击量:1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861日起正式实施。新《律师法》出台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突破,同时增加了取证、固定证据、拓展线索、扩大战果以及出庭公诉的难度,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律师法》这些突破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得到了社会普遍欢迎。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根据这一新的规定律师会见不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了,但是该法律与原有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各办案机关从本部门角度出发,作出各自对己有利的解释,导致新律师法执行中的混乱局面,有损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此,北京市、大连市等许多城市的公检法司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范律师会见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而我们丽水市目前的现状是:律师到各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却仍然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没有批准手续依然不能会见,律师到侦查机关办理会见手续,有的办案人员却以各种理由不及时的安排律师会见,这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律师的会见权。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侦查机关公正办案的良好形象和声誉,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
     
我们认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本身是立法进步、法制不断完善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丽水市是华侨之乡,对外来往较多,在刑诉法没有进行修改之前,可以参照北京市、大连市等城市的做法,由公检法司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律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办案机关和律师的行为。  
     
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尽快落实对新律师法的实施,以保障律师能够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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