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没有获利仍构成贩卖毒品罪吗?这是一个常识问题,却有很多人不了解,不妨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3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向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一外号叫“大哥”的人以每克50元人民币的价格买进8克毒品,当天20时许回到乐昌,在街上买了一台小型电子秤及60多个透明密封小塑料袋后入住乐昌市站前路华鑫宾馆203房,然后将购买来的8克毒品用小型电子秤称好后分别装在8个透明密封塑袋 进行贩卖和用于吸食。
2013年7月5日9时,乐昌市公安局民警在乐昌市站前路华鑫宾馆203房内进行搜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以及缴获7小塑料袋块状疑似毒品晶体及l小塑料袋颗粒状疑似毒品晶体,和60只用于装疑似毒品晶体的一样规格的空塑料袋子及1台小型电子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深圳毒品刑事律师谢素光解析: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侦查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当场查获了毒品、电子秤及小包装袋,且被告人张某某在乐昌市看守所的四次供述中均称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并且购买了电子秤及包装袋将毒品分包,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张某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虽未获利但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构成。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认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第四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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