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坤武,男,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无业。2009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1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7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林坤武在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家中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共计0.7克。其中,2014年11月12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洪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13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5日、26日、27日,林坤武在家中三次向吸毒人员何某某贩卖海洛因,每次0.1克。同月27日,公安人员在林坤武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客厅查获0.7克海洛因。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坤武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林坤武多次并向多人贩卖毒品,犯罪情节严重,且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林坤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涉案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的零包贩毒案件增长迅速,且此类案件在贩卖毒品案件乃至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均占有较高比例。零包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末端环节,直接导致毒品进入吸食、消费领域,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因此,严厉打击零包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本案中,被告人林坤武每次贩卖海洛因仅0.1克,共贩卖海洛因1.4克,虽然数量较少,但其多次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林坤武有三次犯罪前科,且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又贩卖毒品,主观恶性较深。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其系累犯、毒品再犯的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重判处刑罚,较好地贯彻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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