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长军博士接受中央国际广播台采访,应国家发展与改革很会对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决定,发表专家意见。吴长军博士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博士后,兼任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理事、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并购与反垄断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物资学院流通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 首先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各个企业处罚数额差别很大,同时对相关企业免予处罚的原因与法律效果发表专家意见。吴长军博士认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6873亿元。针对六家企业的罚款额差别很大,原因在于各个企业的违法行为后果、配合调查、主动整改情况不同。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根据六家企业违法行为后果、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6%、4%、3%的罚款。对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的惠氏营养品(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免除处罚,主要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区别违法行为后果、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予以针对性处罚,目的在于使得行政处罚与违法性质、事实、后果、危害等相匹配,起到惩罚与教育的法律效果;对主动报告、提供重要证据的自首企业,免予罚款,目的在于鼓励违法企业主动坦白,主动整改,消除垄断行为危害,也有利于打破垄断企业之间相关包庇与勾结行为。 其次,对行政处罚何时执行,如何保证执行到位的问题发表意见。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新闻通报看,其行政处罚决定已经生效;各受罚企业已经接受行政处罚。各受罚企业应当及时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交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就此次发改委反垄断最大金额罚款的效果及反垄断法还将发挥哪些作用发表观点。自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程序越来越规范,执法效果越来越明显,有效维护了公平自由竞争秩序。2013年1月中国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2013年2月19日,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行为将被国家发改委合计罚款4.49亿元人民币。其中,茅台被罚2.47亿,五粮液则将收到2.02亿的罚单。2013年8月7日国家发改委决定对其中六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共处罚款6.6873亿元。截至目前最大金额的行政罚款决定,对价格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违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等垄断行为,必然产生威慑效应,有利于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环境,维护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家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是垄断行为,并非垄断状态,所以垄断行业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定,远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违法经营者集中行为等垄断行为。目前,液晶面板行业、彩电行业、酒类行业、奶制品行业、电信行业、石油行业等垄断行业相关企业,均需要认真执行反垄断法,杜绝违法垄断行为,否则很有可能成为反垄断之剑的下一个处罚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