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正义到底应如何关系?是不是不顾?或者如何顾及? 通常情况下,正义多在暗处,“锁在烟雾中”。谁知道呢?谁知道呢?只有先入为主的“人治先生”常常自以为是心中先有所谓正义。法治中的正义往往不是一目了然甚至是混沌的。在高度对抗性法治诉讼中,不单律师就是法官通常也不知道正义何在。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一套既有程序来裁决胜负,至于他的判决是否符合事实真相即正义,他不知道,当然也不必关心。
律师就是得知了真相或正义,也不能按领导(上司)要求随意维护其所谓感知的正义,他有从业道德使然。律师绝对不是正义的化身!律师是私权捍卫者。美国拳王辛普森杀妻脱罪后,很多人骂律师不讲正义。其辩护团成员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解释说:“律师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刑事审判绝不是单纯地追求真实正义。当辩护律师代表一个哪怕确实有罪的当事人时,他们的职责也是尝试用所有公平且合乎道德的手段,来防止有关当事人有罪的事实正义被浮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是失职。这是我们的宪法以及法律体系对辩方律师的要求。”(见张建伟《德肖维茨定律》)走向法治的中国不也应该如此吗!
在我国过去的律师实践中,由于制度使然,政治优先,律师往往被“正义”绑架,成为政治的附庸和工具,而不能有独立的律师人格。我国在党十八大后,逐步建设法治社会,中国律师才具有一定的律师风味。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制度上改“以侦查为中心”变“以审判为中心”之后,中国律师的独立律师人格才得以显现。 律师不能被笼统模糊的“正义”所左右。但是,律师必须追求程序正义。在具体的个案中,对于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切命令、决定、裁判,律师都应当坚决抵制,决不妥协!在具体的个案中,律师不能因为“正义”而出卖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在个案中所获得的当事人秘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为其严守,都不得成为告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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