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近日,成都的乔女士在某4s店给爱车做保养时,突然感到下体被碰到,转身竟发现一名4s店男员工正用手机偷拍她裙底,目前已被警方控制,而猥琐男性骚扰竟只拘留五天?乔小姐抢过对方手机查看,发现手机里面有大量自己私密部位的照片,乔小姐随即报警。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目前,偷拍男子因触犯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已被警方治安拘留五天。 成都市武侯区工业园区派出所办案民警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男员工被带回派出所后,承认了自己偷拍女孩隐私部位的行为,并将照片删除。警方在其手机里没有发现其他女性的相关照片。目前,男子因偷拍他人隐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治安拘留5天。 民警提醒,夏季女性出行最好不要穿得过于暴露,遇到类似情况应该大胆反抗和呼救,并立即报警。(以上来源于网络)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说法: 为什么是治安拘留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惩罚的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如直接实施暴力行为、语言威胁、精神恐吓等)。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制手段一般做宽泛解释,因此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麻醉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亦被认定为本罪! 本事件中,涉事男员工在派出所交代了其偷拍女性隐私部位的行为,并将照片及时删除、虽然情节恶劣,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再者,其偷拍行为亦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打击的强制手段。因此尚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但是由于其行为情节恶劣,故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是合理合法且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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