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限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限7天,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就判决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5、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分析,在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刑事拘留37天+侦查与补充侦查期限210天+审查起诉期限195天+两级法院审判期限160天=602天。如果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进行精神病鉴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羁押期限还相应延长。对此,不同诉讼阶段承担不同职能的司法机关只能在相应期限内结案,不得超期。如果超过这个期限继续羁押就是违法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